位於太平洋南部紐西蘭和夏威夷之間的薩摩亞,剛好處於國際換日分隔線的東邊,時差為晚台灣19個小時,由薩瓦伊和烏波盧兩個主島及七個小島組成。境內大部分地區為叢林覆蓋。屬於熱帶雨林氣候,整體經濟發展水準甚低。原本國名叫做西薩摩亞(Western Samoa),1997年7月,經議會批准,元首簽署,將國名由西薩摩亞獨立國改為薩摩亞獨立國(The 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目前人口總數約25萬人左右,並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之一。薩摩亞曾於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與台灣建交,但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六日與中國建交,並於同日終止與台灣之外交關係。
薩摩亞的憲法效法議會制度,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並深受英聯邦的判例影響。在一九八七年及次年頒佈國際公司法(IBCO)與相關法例,開放對金融市場的控制和國際商業公司的設立,而後為更簡明且符合亞洲市場之需要,國際公司法修改諸多規定,多仿效英屬維京群島,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超過三萬家的薩摩亞境外公司在此註冊。相關業務收入已經佔該國收入的大宗。
境外公司設立在薩摩亞的優點
(1)法例容許在公司註冊証書上,除英語名稱外,使用中文名稱註冊(或其他國家的語言)。另外,公司條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票等相關證件也都可以使用中文,可增加銀行開戶及海外投資認證之方便性。是目前極少數具有此優勢的境外公司註冊地之一,尤其適用於如台灣、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的華人世界進行投資或控股。
(2)薩摩亞當地就設有中國大使館和台灣駐外代表處,可替於中國和台灣進行之交易及業務提供或協助旁註及認證文件的服務。相較於其他境外公司設立地英屬維京群島以及開曼群島的中國投資認證文件須送至英國倫敦、台灣投資認證文件須送至聖克里斯多福,薩摩亞算是相當便利。
(3)維持容易—薩摩亞公司每年不必提交財務報表和稅務報表,也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僅需按時繳納政府規費即可。另外,除非有變更股東/董事,否則也不需要每年申報股東/董事資料。
(4)由於薩摩亞政府對於公司登記註冊資本額並無任何限制,故適合作為跨國投資之控股母公司,再加上各股東/董事的詳細資料均無須列入任何公開紀錄內,除非涉及跨國非法活動,原則上也不對外公開或提供資料,隱密性相當足夠,與英屬維京群島相較,由於薩摩亞開放設立國際商業公司年限尚短,已設立的公司數目也不到英屬維京群島的二十分之一,各國稅務局和國際發展暨合作組織(OECD)尚未將注意焦點放在薩摩亞,故比維京群島適合用來作為三/四角國際貿易、收受國外佣金和個人的稅務規劃。
(5)以薩摩亞公司來台灣持有股票,或是以外商的身分來台投資在台分公司,可以享有稅賦上的優惠。
(6)薩摩亞公司的設立速度相當快速,相當適合需要特定公司名稱且具時效性需求之企業使用。
境外公司設立在薩摩亞應注意事項
(1)公司名稱結尾必須是 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 或其縮寫作為結束語以表示此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另外,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公司名稱不能出現 BANK(銀行)、TRUST(信託)、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險)、ROYAL(皇家)、IMPERIAL(皇帝)、EMPIRE(帝國)或是REINSURANCE(再保險)等字眼。
(2)最少一位股東/董事的身分證和護照(或法人證明文件)清晰影本,股東/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亦無國籍上的限制,不過若股東/董事是法人,尚須提供最終受益人的身分證和護照清晰影本。
(3)標準註冊資本額為 USD1,000,000,每股面額USD1元,繳交一次性的政府規費後也可以增資,且不管註冊資本額多寡,皆不影響日後每年之政府規費。
(4)薩摩亞政府規定每個年度的政府規費皆須在九月三十日之前透過註冊代理人繳交予政府,否則即有罰款產生。
(5)公司營業項目基本上並無限制,但是不可在當地從事任何投資交易。也不可從事信託、銀行或保險業以及其他仲介業務。還有不得在當地作為其他公司之代理人及提供SAMOA之註冊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