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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到大陸經營模式 投資中國>企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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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

 

  從九0年代初期開始有外商至中國投資至今已經超過十五年以上,超過六十萬外商以及四千億美元的投資,共同塑造出中國的榮景。在這些投資中,因為大陸低廉的人力成本而獲利的所在多有,但是,因為早期規劃不當、與地方政府關係不佳、產業群聚往他地移動造成群聚效益消失或是企業稅賦的考量以及其他各種原因而導致企業不想或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的外商,也所在多有。這時,投資人為了能在日後自由進出大陸,或是要拿回該企業的剩餘資產,只好進行清算程序。

企業清算過程
  清算,是指企業由於破產、解散或被撤銷導致正常的經營活動終止並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資產的行為。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1996年7月9日所發佈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中,對於清算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一、普通清算: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的,為普通清算。
二、特別清算: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或依普通清算的規定清算時出現嚴重障礙的,如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投資者、債權人可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
依照中國相關法令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時,應於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外發出公告,通知債權人、債務人,依照規定,此公告必須於三十日之內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終止訊息,並自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的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而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主管機關代表、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組成。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清算組。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由有關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對清算結果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a)支付清算組的清算費用
(b)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c)繳納所欠稅款
(d)清償公司債務
(e)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請求,按比例分配。
若是清算組對清算結果不能夠清償債務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並將事務移交人民法院處置。外資企業在清算過程結束之前,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攜出中國境外,且不得自行處理任何企業所有財產。清算結束後,其資產淨額和剩餘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份應視同利潤,在依法納稅(若經營期限不足十年且已享有企業所得稅二免三減半優惠之企業還需先將之前所享優惠部分之所得稅補繳清)後方得撤銷營業執照。 

企業清算應注意事項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期限從企業符合清算的情形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構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80日。若是在清算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導致清算工作在規定的最長期限180日內不能完成,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委員會應在距規定清算終結期限屆滿十五日之前向企業審批機構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延長清算期限。經申請批準延長的清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且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只能申請一次。外商投資企業在清算期間,應停止一切經營活動。
  進行清算時,海關在對企業辦理減免稅進口物資及機器設備的銷案手續前,應當對有關進口物資及設備予以封存。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進行財產清算的15日內或在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進口物資及設備的銷案手續;海關在審核後,即對企業已進口的減免稅物資辦理銷案。破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進行財產清償前,對其享受保稅進口的監管貨物或設備,應按國家規定辦理納稅手續。外資企業終止合同免稅貨物的清算處理可留給合營中方繼續使用或轉讓、出售給國內單位的,海關應當按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如轉給國內其他享受同等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經審批機關批準並辦理海關結轉手續後,可以繼續減免稅優惠。該貨物監管年限仍從原進口之日起計算。或者在經海關核準後,得允許投資方將原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海關在企業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即核發《企業辦結海關手續通知書》。該通知書應作為企業清算委員會委託原企業審批機構遞交的清算結束報告的必要文件。在取得了從外經委開始,國稅局、地稅局、外匯管理局以及技術監督局等的各相關單位申請終止核准後,最後應將各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連同營業執照一併繳回工商局,完成清算終止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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