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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若是想要進行商貿活動,但是又不想或不必要投入大量資金,在一定條件下,外商駐中國代表處是一個相當好的選擇,它的法源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意即不可有金錢交易行為),代表該企業進行其經營範圍內的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
  這樣的規定,其實相當適用於外國貿易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和投資公司以及租賃公司等需要有一個據點以及合法地位以聘請員工和正式行銷的管道,但是又不想投入大額資金在中國,一個高彈性、低營運成本的方式。但是代表處的限制就是因為它僅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並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故不能請領發票,也無法開立發票從事營業行為。 

外商代表處設立相關規定
(一)申請資格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條件除了該外國企業必須在所在國合法註冊之外,並無其他的限制,至於台灣公司,因為兩岸特殊的政經關係,導致申請過程較為繁複之後,還會影響到台灣公司稅務的問題,故除了特許行業如金融業或保險業之外,幾乎不會以台灣公司名義申請。另外,所申請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應以“國別+企業名稱+城市名+代表處”的方式命名。在企業名稱的部分,若是外文名稱,則可以自行決定中文名稱,不過若是母公司原先就擁有中文名稱,則須要沿用此中文名稱。代表處一次批准的期限?一年,在到期前六十天須透過原承辦單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二)行業限制
除了以下各種行業之外,餘皆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即可 
1.金融業、保險業需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核准
2.海運業、海運代理商需先經交通部批准
3.航運業需先經中國民航總局批准
4.法律服務業需先經司法部批准
5.會計服務業需先經財政部批准
(三)首席代表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1.持合法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含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
2.在境外已經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公民;
3.持有效證件的港澳、臺灣同胞;
4.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不含在境外已經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公民)任其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必須委託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辦理申報手續。
(四)辦公地點
有些地方的主管機關對於外商代表處的設立地點特別敏感,如上海市,故建議有意至中國設立外商代表處者,務必請先確認該地點是否可作為外商代表處申請之用,或是在合約中加註出租方須提供申請外商代表處之相關合法證明,方不至進退兩難。一般租賃地點的有關規定如下;
1.原則上須設立於涉外賓館或涉外寫字樓(須附上房屋租賃合同及房產權證),北京按此規定辦理,並需取得《涉外登記證》。 
2.如確需設在私人住宅的,須取得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確認証明書(附產權證書、公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
3.出租方必須提供產權證書、租賃合同、治安管理許可證或者租賃合同、房屋租賃許可證或治安管理許可證、場地証明。
(五)保稅進口展示商品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進口用於在其辦公場所內展示的展品,但需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附進口展品清單,經批准後報請所在地海關核准。海關在收取與稅款等值的保證金後查驗放行。展品在擔保期限內須受海關監管,不得出售、轉讓或贈送,展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須復運出境。

外商代表處在中國會牽涉到的稅賦 
(一)企業所得稅:由於外商代表處沒有營業收入,故一般以費用支出來核定營業收入的方式計算應納稅額 {當月費用支出總額/(1-營業稅率5%-核定利潤率10%)}X核定利潤率10%X企業所得稅率25%
(二)營業稅:{當月費用支出總額 /(1-營業稅率5%-核定利潤率10%)}x營業稅率5%
(三)個人稅賦:中國個人所得稅級距為九級,從5%∼45%,外籍幹部或當地員工都適用這個分級,差別只在於基本扣除額的不同,中國籍的員工基本扣除額為人民幣八百元,而外籍幹部的扣除額為四千元人民幣,另外,外籍幹部若在華工作期間不超過90日,其境內工作期間由境外雇主支付而不由中國境內公司負擔的部分,不需繳納個人所提稅,若在華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則境內、外雇主因境內工作所支付的酬勞,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個人稅賦相關的部分,還有一般俗稱的四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醫療保險和工商保險),這些保險的名目和費率,在各省或地方皆不盡相同,在上海,雇主還要另外支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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