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台灣,因為各種原因而分隔了超過五十年,兩岸也以各種特別法來規範雙方,台灣於民國79年開放國民可至大陸地區投資,並在民國81年通過並公佈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經過多次修正,目前除台灣人民赴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之前需先向相關主管單位申請並獲准,以及台灣人民赴大陸之前需先向境管局申報外,對於投資金額、投資行業以及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皆有詳細的規定。
台灣對於赴大陸投資的相關規定
一、項目: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之項目,分禁止類及一般類。
(1)禁止類:基於國際公約、國防、國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禁止前往大陸投資之產品或經營項目,目前製造業、農業、服務業以及基礎建設四大類共計557項屬於禁止類投資項目。
(2)一般類:凡不屬禁止類之產品或經營項目,歸屬為一般類。
二、金額:
(1)個人及中小企業,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八千萬台幣,資本額在八千萬以上之企業,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採累退計算,淨值在五十億以下者以淨值40%為投資上限,淨值在五十億∼一百億者,逾五十億部分以淨值30%為投資上限,淨值在一百億以上者,逾一百億部分以淨值20%為投資上限。
(2)個案: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兩千萬美金以下者,採簡易審查;個案累計投資金額逾二千萬美元者,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專案審查。
三、常見錯誤:很多的台商,其實並不是不想守法,只是對於法令不熟悉,而不小心誤觸法令規範,茲列舉常見情況如下:
(1)先投資後報備者:有些企業主認為,只要我有報備,何必在乎先報備或先投資,殊不知此舉已經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即便可以取得投審會核准函,日後仍無法獲得核備,完成合法的手續。
(2)盈餘轉增資未報備者: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公司或工廠,原先已向投審會報備並獲核准,但是經過一、二年的經營後,想要擴充營運規模,並利用大陸公司或工廠的帳上盈餘轉增資,卻沒有在事前向投審會申請,增資的部分即是違法。
(3)已報備但未核備者:在取得投審會核准函之後,企業主應於所核准的期限內進行投資,若是在核定實行之期限內,尚未實行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或是已實行投資而未能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期限屆滿時其未完成部分的許可自動失效,同時,開始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需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投審會備查。多數人雖然有按規定向投審會申請赴大陸投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而沒有向投審會核備,導致從原來的合法轉變成立即的非法。
(4)認為透過境外公司不需報備者:有些人會認為所投資的錢,都是存放在境外公司或外國的錢,並不直接從台灣匯出,因此應該不用向台灣主管機關報備,這是錯誤的想法,因為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即便是外國的資金或公司,只要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直接或間接投資該外國公司,並對該外國公司之經營具有支配影響力,而該公司有投資大陸的行為者,亦屬投審會的管轄範圍。
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處罰如下
一、罰鍰:
(1)允許類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之罰鍰。
(2)允許類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部分,處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0.5%之罰鍰。
(3)允許類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未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處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1%之罰鍰。
(4)允許類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未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處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1.5%之罰鍰。
(5)允許類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處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2%之罰鍰。
(6)禁止類投資項目,處以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百分之四之罰鍰 。
二、檢舉:為落實強化大陸投資有效管理,對於大重違規偷跑案件加重處罰,並鼓勵民眾檢舉違法赴中國大陸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經濟部分別於94年9月8日及12日修正發布「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及「經濟部鼓勵檢舉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給獎實施要點」規定,該二項新修正規定並自94年9月19日生效。新修正之法條係將檢舉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案件屬禁止類者,檢舉獎金自新臺幣100萬元提高為最高200萬元,屬一般類者,檢舉獎金自新臺幣30萬元提高為最高60萬元,至於檢舉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案件,檢舉獎金自新臺幣30萬元提高為最高60萬元。
根據投審會的統計,截至94年8月為止,該會共許可通過了36,538件大陸投資案,其中包括投審會於82、86以及91年三次開放已赴大陸投資但未報備的台商進行補報備,讓當初倉卒赴大陸投資或因法令不熟悉以及原先屬於限制類投資項目但現在已開放等各種原因而沒有向投審會申請報備和核備的台商一個補救的機會,我們無法預測日後的政經環境和法令變化,只能建議企業主,投資乃長遠之計,謹遵各國法令規範於事前做好萬全準備,方不至辛苦一場到頭空(除非像中芯張汝京具有雙重國籍,且不在乎放棄台灣國籍又在台灣沒有資產)。 |